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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监督质效提升”大讨论】聚焦法律监督主责 激活提质增效动能——对提升基层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质效的现实思考
时间:2026-09-08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聚焦法律监督主责 激活提质增效动能

——对提升基层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质效的现实思考

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

第二检察部主任

杨蕾

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。当前,面对新形势新任务,基层检察工作必须紧扣法律监督主责主业,在“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、勇于自我监督”上狠下功夫。不断更新监督理念、优化监督方式、健全监督机制,切实推动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从“办了案”向“办好案”转变,以履职实效回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新要求,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
一、在“敢于监督”上坚持站稳政治立场

“敢于监督”要解决的是“是否要监督”,是对基层检察机关政治立场与党性担当的最好检验。动真碰硬的监督,首先就是要讲政治,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执法司法全过程、各方面,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;始终坚持人民性,牢牢站稳人民立场,把为人民司法、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。

有的检察人员“不敢”监督,担心被监督对象认为检察机关是在“找茬”,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,常常抱着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想法,对监督事项“降格”处理;或者面对监督难点心存顾虑、畏缩不前、避重就轻,缺乏主动监督、深度监督的行动自觉。

对于基层检察院特别是50人以下“小院”,应沉下心来着力培养“全科型”“复合型”检察人才,建立健全交流轮岗机制,提升队伍整体监督能力,为实现“敢于监督”破解人才缺乏困局。在阻力、压力和干扰面前,基层检察机关应始终坚守法治原则,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,敢于办理疑难复杂、专业要求高、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,通过法定方式开展监督。在办理民事、行政检察案件时,要敢于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,敢于“对撞”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,符合制发检察建议条件的及时制发,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。在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时,要敢于挑明公益受损事实所在,敢于指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表现,敢于判断未依法履职与受损公益之间的关联,做到“应监督尽监督”;梯次用好磋商、检察建议、提起诉讼等监督手段,坚持“当诉则诉”,促进区域法治政府高质量建设。

二、在“善于监督”上全面提升履职能力

善于监督要解决的是“如何监督好”,是基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、实现法律监督目标的重要能力。精准见效的监督,要求检察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用好数智平台、大数据模型等科技赋能手段,准确理解运用法律,对法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判断,确保监督权威。

在基层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,“不善”监督往往表现为:存在重办案、轻监督的履职倾向,或弱化监督职能,或监督流于形式,致使监督不深、治标不治本,监督效果不彰;对案源线索发现缺少主动性、敏感性,精准锁定线索、深挖问题症结能力弱;检察履职脱离司法办案实际,盲目求新工作模式,以致依法履职、全面履职不到位。

要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作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,在申诉案源不足的前提下,合理运用依职权方式拓宽案件线索渠道;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,着力实现全程监督,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,提升检察建议刚性,强化跟踪问效,坚决保护胜诉权益;通过开展类案监督、做实公开听证、健全协作机制,推动实现“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片”,助推民事执行活动规范化再上台阶。做实行刑反向衔接这一基层行政检察监督新“增长点”,严格把握“可处罚性”,强化检察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,防止当罚不罚。深入开展“燕赵山海·公益检察”“食药安全益路行”等公益诉讼监督活动,强化线索摸排、调查核实,严格落实跟进监督、回头看机制,杜绝检察建议“一复了之”;坚持以可诉性引领办案精准性、规范性,将典型案例培育、经验材料总结、理论文章撰写作为提升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;依托公益诉讼主题公园、教育基地等平台优势,打造“生态+文化”公益大保护格局,以打造检察品牌为路径切实提升监督治理效能。

三、在“勇于自我监督”中着力锻造检察铁军

“勇于自我监督”要解决的是“怎样接受监督”,其核心在于建设一支适应时代要求,绝对忠诚、绝对纯洁、绝对可靠的检察队伍,是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的底气所在。公正为民的监督,必须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,深刻树立“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”的理念。

正视问题,才能真正解决问题。实践中,有的检察人员对权责边界存在理解偏差,“放权不放任”落实不到位;案件质量评查多聚焦浅表化程序瑕疵,对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适用等深层次实体问题挖掘不够,评查结果运用不充分,对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评查覆盖不足;内部监督成果向社会公开转化力度有限,一定程度上阻碍群众全面了解检察职能。

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,加强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发展之基。要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,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,严格做到“每案必检”;坚持“四大检察”全覆盖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,将评查结果合理设置为业绩考核项目,倒逼监督能力提升;持续推进落实“三个规定”制度化、规范化,不断提升检务督察效能,强化廉洁从检。不断强化外部监督作用,保持开放自信的姿态,凝聚迈向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。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,主动接受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,完善检察听证制度,提升办案透明度;进一步规范文书公开机制,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办案效果公众评价机制,确保检察监督在阳光下运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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